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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修訂)5月起實施

2009-07-31 10:19:04  

核心提示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修訂)(下稱《條例》)經過南昌市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近日又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后,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這部1997年出臺的法規(guī),曾在2005年進行過一次修正,此次是第二次修訂。與前一版本的條例相比較,此次修訂作了較大的修改,呈現出“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標準下調”等5大變化。

變化之1: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標準下調

【現象】:對于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的,南昌市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即超出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繳納水費外,由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執(zhí)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此前版本的條例制定的標準較高,分為四檔:超計劃用水25%以內、26%至50%、51%至100%、100%以上,加價水費標準分別是:超出部分按照水價2倍、3倍、4倍、5倍繳納。對于這樣的標準,南昌市的一些企業(yè)老板持有異議。

【新規(guī)】:而新修訂的《條例》則更改為如下四檔:超計劃用水30%以內、31%至50%、51%至100%、100%以上,對應的加價水費標準也作了下調:超出部分按照水價1倍、2倍、3倍、4倍繳納。

【解讀】: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主任陳輝林稱,《江西省城鎮(zhèn)節(jié)約用水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其超過水量部分實行累進加價二至五倍收費。從減輕企業(yè)負擔,支持企業(yè)做大做強的角度出發(fā),所以作了這樣的修改。

變化之2:居民盜水量計算方法明確

【現象】:無論工業(yè)用水還是生活用水,一旦出現盜水行為,到底以多長時間標準來確定追繳水費?此前沒有對此詳細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出現扯皮現象。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星光村的陳先生曾向記者投訴說,他承認盜水了,但在補繳水費時,對于執(zhí)法單位那種“估摸”、“隨意”的計算方法很不認同。

【新規(guī)】:《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盜水量以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能確定單位時間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平均值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不能確定單位時間內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裝的盜水表徑或者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

盜水天數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確定。每日盜水時間: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時計算;用于特種行業(yè)用水的按8小時計算;用于工業(yè)、經營用水的按6小時計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4小時計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3小時計算。

【解讀】:陳輝林表示,在制訂草案過程中,有部門提出,為了更好地打擊盜水行為,應明確盜水量的計算方法,所以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事實上,這樣也更具操作性。

變化之3:用戶繳納拖欠水費后6小時內應恢復供水

【現象】:眼下,在南昌,部分市民因為外出、沒有看到催繳通知單等原因,未能及時繳納水費,常常受到停水的困擾,有時交了水費后甚至過了一天以后都還沒來水。

原先的條例規(guī)定:供水企業(yè)對超過規(guī)定期限30日未交納水費的用戶,可以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1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yè)可以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對用戶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納全部拖欠水費后,供水企業(yè)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新規(guī)】:修訂后的《條例》對此作了修改:用戶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繳納水費,對超過規(guī)定期限30日未繳納水費的用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將催款通知單送達到戶。用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15日內仍未繳納水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需對該用戶暫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對確無正當理由未繳納水費的,應當作出準予暫時停止供水的決定。被暫時停止供水的用戶繳納全部拖欠水費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在6小時內恢復供水。

【解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局長胡燾表示,在提交人大審議之前的修訂草案中,對供水企業(yè)和用戶的權利與義務予以明確和細化,停水得到提前通知就是其中之一。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主任陳輝林則解釋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改為“本級人民政府”,實際上是進一步規(guī)范化了,也便于操作。

變化之4:每月要向社會公布水質檢測結果,二次供水設備半年至少消毒一次

【現象】:南昌水多,水質也一貫良好,這對生活在南昌的百姓來說,是一大幸事。但你要了解南昌飲用水水質狀況,還真不容易,因為沒有官方定期公布的數字。帶來的弊端就是一旦發(fā)生極端事件,容易產生恐慌和謠言。事實上,謠言止于公開。新干縣贛江附近一醫(yī)藥化工公司曾發(fā)生爆炸,污染贛江,謠言就此散播,說南昌要大面積停水。如果能夠公布水質檢測結果,此類謊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新規(guī)】:第22條規(guī)定,供水企業(yè)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企業(yè),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水質檢測結果。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常規(guī)檢測,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向業(yè)主公布水質檢測結果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解讀】:陳輝林表示,生活用水的水質直接關系到廣大市民的用水安全,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水質的監(jiān)管力度。所以修改時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并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變化之5:用戶對水費有異議,供水企業(yè)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現象】:南昌市民張女士向媒體投訴稱,她家平常每月用水也就是4噸左右,但上個月用水量突然一下子猛增到10噸,于是懷疑水表有問題,隨后與抄表員說了此事,但對方沒搭理她。她不知道該怎么辦,只好求助媒體。

【新規(guī)】:新修訂的《條例》第28條規(guī)定,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定期抄表,按照結算水表計量數向用戶計收水費,并及時向用戶提供繳費通知單。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提出異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

用戶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的答復仍有異議的,還可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后者要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及用戶。

因水表發(fā)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無法抄表的,應當通知用戶并及時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解讀】:陳輝林表示,在審議時,有委員提出,當用戶對交納的水費有異議時,應有相應的反映渠道和解決辦法,所以增加了此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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