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57條和第58條“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浙環(huán)辦函 〔2009〕94號 | |
各設區(qū)市環(huán)保局: 現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57條和第58條“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在細則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環(huán)保局政策法規(guī)處和省環(huán)境執(zhí)法稽查總隊反映。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57條和第58條 “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實施細則(試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經研究,現就“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規(guī)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對按月繳納排污費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排污單位),其“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是指違法行為實施前最近一個繳費時段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所確定的月度排污費數額乘以十二得出的數額。對按季度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其“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是指根據違法行為實施前最近一個繳費時段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所確定的季度排污費數額乘以四得出的數額。 二、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向城鎮(zhèn)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過標準或者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是指環(huán)保部門根據其實施超過標準或者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的前一個月所排水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參照國家有關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出的月排污費數額再乘以十二得出的數額。 三、對不繳納排污費或非正常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發(fā)生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的,其“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是指環(huán)保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發(fā)生當日所排水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參照國家有關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出的月排污費數額再乘以十二得出的數額。 對按月或按季繳納排污費的,調查取證材料中應當提供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無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應當提供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證據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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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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