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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將調整水和大氣污染排污費 征收標準同比翻倍

2014-01-28 13:52:15  
    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財政廳、環(huán)保廳決定從2014年4月1日起調整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排污費征收標準,與此前相比收費標準均翻倍。
  記者26日從浙江省物價局了解到,此次調整內容包括:水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為1.4元;大氣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為1.2元;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中五類重金屬因子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分別由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統(tǒng)一調整為1.8元;
  據了解,浙江省此次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未涉及固體廢物和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水、大氣、重金屬因子的每污染當量對應的千克數各不相同,且征收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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