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城鎮(zhèn)化的快速發(fā)展,我國垃圾總量不斷攀升,垃圾圍城的困境成為懸在很多城市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兵器江麓機電集團有限公司鈑沖焊接事業(yè)部焊接工段電焊工、高級技師屈勝建議,建立一套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的完整法律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及不履行責任的處罰辦法。
“垃圾處置是當前各地讓人頭痛的一道難題。”屈勝說,過去城市垃圾采用填埋方式,老填埋場現在已近飽和狀態(tài),而規(guī)劃建設新填埋場或焚燒場非常艱難,畢竟誰也不愿將這個項目放在自家附近。在農村,很多地方用露天焚燒的方式處置垃圾。若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建集中填埋場,除按規(guī)定標準建場外,還要進行廢液、廢氣處置、垃圾運輸等工作,大多數鄉(xiāng)鎮(zhèn)經濟能力難以承受。
“過去我們依托數量可觀的拾荒者,實現了生活垃圾部分回收利用。但隨著勞動力成本上漲,一些生活垃圾中分類出來的東西已無人收集。”屈勝說,比如廢舊衣服等紡織品垃圾再利用率低,不是被埋掉就是被燒掉,不僅造成了巨大資源浪費,而且影響了生態(tài)環(huán)境。其實,廢舊衣服在工業(yè)領域可以用作保溫層、防水層、活性炭等原料,也可以再加工成美觀的簾布。
屈勝指出,近十年來我國很多地方推行過垃圾分類,但至今尚未有很成功的案例。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還沒有一套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
“應確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屈勝說,新修訂的環(huán)保法只規(guī)定公民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沒有明確未進行分類處置應承擔何種責任。她認為,公民應當承擔分類放置、支付普通生活垃圾運輸處置費的責任,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在產品或說明書上詳細標明產品材料成分及含量的責任。對于一些含有嚴重污染物材料的產品,生產者要承擔回收處置的責任。同時應建立嚴格違規(guī)處罰原則,靠宣傳教育和處罰舉措讓各責任主體形成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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