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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發(fā)改委擬重定供水定價程序

2009-11-13 10:45:45  

103天,結局依舊模糊。

11月7日,寧波市物價局對外公告,該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于12月1日上調,第一步由現行每立方米2.20元調整為2.75元,其中自來水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2.10元,第二步(自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2.75元調整為3.20元,其中自來水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2.40元。

最終的結果漲幅約45%,低于此前聽證方案中的“每立方米3.30元或3.50元”,但百日來的爭議并未平息。

7月29日的聽證會開始,水價調整方案受到當地政協委員在內的公眾質疑;本報(《21世紀經濟報道》,下同)亦在其后對水價背后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的利潤巨差予以披露。

寧波市發(fā)改委相關負責人回應本報:“針對外界質疑有所調查,一切均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但該部門并未向本報提供調查的詳細過程。

這并不僅是個案,“定價機制不明朗,老百姓看不懂,是水價引起爭議的重要原因。”清華大學水業(y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評論道。

相關制度建設亦在推進,由國家發(fā)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可能于年底正式施行。而全面針對價格日常管理、信息公開程序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將于明年開始修訂(上一版施行于1998年)。

“時機選擇確實有抑制水價上漲慣性的考慮。”一位參與有關細則起草的人士確認。

被擱置的爭議

“程序”之外,一切卻并不平靜。

7月29日的聽證會上,國有的寧波市自來水總公司提價的理由是,根據其成本核算,2009年和2010年,只有水價提升至2.98元、3.45元才能“保本”。

聽證代表拿到的審計報告,由寧波本地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起草,主要依托寧波市自來水總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總公司”)和寧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務數據。

以寧波市政協常委、聽證代表胡文翔為代表的三位聽證代表均對水價調整幅度有所異議。其中胡的發(fā)言頗具代表性,他指出“審計報告未將自來水總公司投資、下屬的產業(yè)沒有全部列入審計”且“審計報告缺乏公信力”。

缺失的部分很快被補齊。聽證會后一天,有媒體引用了上市公司寧波富達2009年1季度財報中披露的自來水業(yè)務超過30%的凈利潤率,直指“漲價無理”。今年4月從寧波富達置出的寧波市自來水凈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凈水公司”)進入外界視野。

寧波市發(fā)改委人士介紹,此前成本監(jiān)審的過程,包括“自來水總公司”每年例行向發(fā)改委成本調查大隊提供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并經其審定,轉往價格管理處室研究,最后進入聽證程序。

“成本核算報告是發(fā)改委主導,其中的確忽略了凈水公司的因素”。一位寧波市城管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本報記者11月11日向發(fā)改委求證此事,并未獲得明確回復。

事實上,“凈水公司”與“自來水總公司”并不讓主管部門陌生。作為業(yè)務上級主管部門的寧波市城管局中,一些負責相關事宜的官員本身就曾在兩家公司任職。

凈水公司出產自來水的“唯一下家”正是自來水總公司。自2000年產權拆分后,同一屋檐下的兩家公司就開始將自來水供應價格擺上談判桌,自來水總公司以議定價格包攬凈水公司產出的自來水,并以寧波市自來水額定售價賣出。

工商資料顯示,當自來水總公司高調宣布1.75元的價格令其虧損時,“市場化”的凈水公司卻以0.75元的水價,連續(xù)六年獲得20%以上的凈利潤率。但這些都已難得回應。

凈水公司近三年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均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上限12%,凈賺1.01億元。而自來水總公司凈虧損共計約5554.2萬元。

寧波市發(fā)改委相關負責人回復本報稱:“在成本監(jiān)審過程中,扣除了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費用以及與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聽證會后再沒給我回應。”胡文翔告訴本報記者。此前,寧波市物價局新聞發(fā)言人表示,最終的決策參考了聽證代表和公眾的意見。

定價機制待解

更高層面的制度探索早已開始。

2006年,國家發(fā)改委價格司曾制定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jiān)審辦法》”),意在規(guī)范水價成本邊界和定價機制。

三年間,該草案幾經修改。“起草原則已與當初截然不同,主要是明確與特許經營機制的對接,并且強調政府對服務質量也要監(jiān)管。但如何在最后定案中表述還不好說。”一位參加起草的人士解釋。

新的修訂稿已經完成,正待發(fā)改委法規(guī)司最終審批。較新的思路有:“政府在前期建設與戰(zhàn)略性資源和儲備性的資源的投入不一定要進入成本”;“強調政府在產權改革后制定價格時考慮歷史包袱”。

此外,“現行以‘企業(yè)成本’為基準的定價程序可能會變化。”上述人士解釋,現在的“成本”,主要是經營者按財務成本上報的材料,由物價部門認定。

“因為企業(yè)成本和政府定價的意圖未必一致。”上述人士指出,關鍵要通過成本監(jiān)審解決“哪些成本不能進入定價成本,如社會關心的壟斷行業(yè)的高工資或對外投資成本。”

在《監(jiān)審辦法》初稿中,就此簡單表述為:“與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城市供水定價成本。”上述人士解釋,最終定稿會否明確要求企業(yè)就供水業(yè)務進行專門的財務核算,與整個企業(yè)的財務分開尚不可知。

《監(jiān)審辦法》向行業(yè)主體征求意見時,一些地方供水協會也向發(fā)改委提交意見認為,在全國制定統一的成本監(jiān)審標準,可能很難與各地實際相符。“因為成本監(jiān)控變嚴,地方水企的意見也很大”。上述人士介紹,“修訂中剛性要求越改越折中了”。

而更多如“定期信息公開”等針對價格制定模糊地帶的動議,則要由明年啟動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來完成。

但對《辦法》是否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業(yè)界并不樂觀。即便兩項《辦法》最終落地,在現行產權關系下,困擾地方水企的產權與治理問題才是根本難題,亦是對政府監(jiān)管能力的考驗。

“受企業(yè)混業(yè)經營、財務管理不健全和政府信息獲取困難、專業(yè)能力有限等各方面的制約,成本監(jiān)審結果的真實性較難得到保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水務專家說。

傅濤則認為:“行業(yè)內長期缺乏有效的數據共享與服務技術系統和服務機制,也會增加成本監(jiān)審的難度。”

“因為特許經營制度不完善,地方水企與政府之間關系復雜。”長期為地方水企產權改革做咨詢的北京大岳咨詢公司總經理金永祥說。

“調研中發(fā)現,地方政府多覺得管不過來,推動水企產權改革意愿強烈。”金永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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